关于我们
荆门市博物馆代为保管藏品、鉴定及养护等公众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26浏览次数:1970

为加强社会教育、促进荆门文博事业发展,荆门市博物馆为公众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


一、职责

1.荆门提供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藏品保管科具体负责本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


二、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具体内容

1.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2.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3.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荆门市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后,标明收藏者身份。

4.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荆门市博物馆可提供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5.收藏者和荆门市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荆门市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6.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我馆藏品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三、代管文物鉴定

1.藏品保管科对代管文物进行统计,并上报本馆及市文化和旅游局,请求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

2.上级部门批准后,由藏品保管科对每件代管文物的来源、用途、基础信息等相关内容进行整理以备鉴定之用。

3.本馆组织鉴定小组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鉴定时,专人记录,对每件代管文物填写鉴定意见。

4.鉴定后的代管文物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批。

5.审批后的代管文物与本馆藏品享有同等的保存条件。


四、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

1.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包括但不限于历史类文物、革命类文物、民俗类文物等。

2.提供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人员均为我馆专业技术人员。

3.对代管文物进行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4.代为修复和养护的情况,以及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5.修复中的残片、残屑应交由文物所有人保存。


五、代管藏品咨询等公众服务

1.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2.对咨询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工作人员不得推诿,不得简单地把问题推向其他部门。

3.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和事项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