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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博物馆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6浏览次数:1088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荆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荆门市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荆门市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荆门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应遵守以下原则:

1.捐赠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捐赠自愿,且捐赠财产需满足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博物馆工作需要;

3.捐赠人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4.捐赠人可以向荆门市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附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荆门市博物馆将结合实际,依法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5.荆门市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用于荆门市博物馆收藏、展示、教育及事业运行发展等方面,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条 荆门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应执行以下程序:

1.捐赠人向荆门市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捐赠财产需要鉴定或评估价值的,由荆门市博物馆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鉴定、评估;

3.荆门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的种类、质量、数量,明确捐赠财产交付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捐赠人相关要求,荆门市博物馆可以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法律公证等手续;

5.对受赠财产,荆门市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6.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或示谢,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第五条 接受捐赠后,荆门市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荆门市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荆门市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境外向荆门市博物馆捐赠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九条 因展览空间限制,为保证人民群众公共资源充分合理利用,保持荆门市博物馆原主题展览的独立性与完整性,除市委市政府批准外,原则上不以名人冠名新增永久性展馆、展厅。捐赠人捐赠文物数量较大、质量较高、能独立举办专题展览的,荆门市博物馆将根据实际情况,以捐赠人冠名的专题展览不定期展出。

第十条 按捐赠财产价值大小,可由博物馆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有关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2.经捐赠人同意后,捐赠情况在博物馆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新闻媒介报道;

3.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

4.颁发捐赠证书;

5.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在博物馆展区内展出时,经双方协商,博物馆可以在展示的标识中,明确标注捐赠者姓名;

6.为弘扬社会捐赠行为,在博物馆网站辟建“感谢捐赠,永远铭记”栏目,以感恩社会人士和团体捐赠义举;

7.经双方商定,对重大文物捐赠出版图册;

8.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荆门市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荆门市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等要求者,博物馆应依法、依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荆门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荆门市博物馆

2020年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