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职工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则
序 言
一、荆门市博物馆基本情况
荆门市博物馆成立于1984年2月,1993年正式对外开放。原址位于象山景区文明湖畔陆夫子祠。1991年迁至东宝区象山大道19号,占地面积18亩。2008年始,免费对外开放。2010年,荆门市城区文物管理所(白云大道4号)并入荆门市博物馆,其白云楼古建筑群占地面积15亩。2022年,博物馆新馆建成,位于掇刀区荆山大道28号。2023年5月正式对外开放。
荆门市博物馆新馆总建筑面积约25489.90平方米,包括主馆和战国专题展馆两部分。现有馆藏文物6万余件。
新馆展陈面积约6400平方米,以“龙腾漳汉·凤翥荆山”为主题,白寿彝先生的《中国通史》为基础,设有《远古传说·汉漳晨曦》《上古传奇·汉漳漪澜》《惊世典籍·郭店楚简》《中古传承·星汉灿烂》《百年风云·洪波涌起》《雄楚烈烈·日月昭昭》等六个固定陈列及两个临时展厅。
二、荆门市博物馆历史沿革
1972年以前,荆门市无文物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
1972年,荆门市文化馆成立文物工作小组,配专职干部1人。1976年,文物工作小组从荆门市文化馆内搬出来,办公地点设在古建筑陆夫子祠,专业干部增加到5人。
1984年2月,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荆门市博物馆,馆址设在古建筑陆夫子祠,任刘祖信为副馆长,牵头主持工作(至1987年),全馆3人。内设办公室,文物陈列室,业务上暂受荆州博物馆指导。
1990年,荆门市政府报请省文化厅批准,将1987年在荆门十里铺包山楚墓发掘出土的文物移交一部分给荆门市博物馆,自此荆门市博物馆在业务上直接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指导。
1991年底,荆门市博物馆由陆夫子祠迁至象山大道19号,全馆干部职工由3人发展到30多人。
1992年,荆门市博物馆大楼完工。
1993年,荆门市博物馆新馆正式建成并对外开放。
1995年,荆门市博物馆增设综合经营部,将考古部、文保部合并,并更名为“荆门市文物保护勘探发掘大队”。
1996年,随着全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荆门市博物馆负责对京山县和钟祥市博物馆在业务上给予指导。为了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文物部门的工作,加强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荆门市编制委员会以荆编〔1997〕41号文件批准设立荆门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与荆门市博物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副县级单位,事业编制72人。
1997年,荆门市博物馆珍宝馆完工。
2001年,荆门市文化局决定,荆门市文物局和荆门市博物馆分设办公,荆门市博物馆全额预算事业编制64名。
2005年,荆门市博物馆将文物保护勘探发掘大队和文物科学研究室合并,组建荆门市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为市博物馆内设机构(正科级),对外独立行使荆门市地下文物考古的职能,核定所长职数1名(正科级),副所长职数2名(副科级)。
2008年,荆门市博物馆免费对外开放。
2009年,荆门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荆门市博物馆迁址重建。
2010年投资420万元、建筑面积2068平方米的中心文物库房建成并投入使用;同年,位于白云大道4号的荆门市城区文物管理所并入荆门市博物馆。
2023年5月,坐落于荆山大道28号的荆门市博物馆新馆正式开馆。
三、新馆概况
荆门市博物馆新馆主体建筑以“荆楚门户 鼎立盛世”为设计理念,由著名考古学家李伯谦先生题写馆名。
项目用地面积50亩。总建筑面积25489.9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012.05㎡,地下建筑面积5177.85㎡。建设层次为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停车位162个(含地下室)。
荆门市博物馆新馆总投资2.7亿元,其中土建工程14999万元,陈列展览8991万元,安防工程1998万元,战国专题展馆999万元。资金来源为BT项目单位自筹和争取上级补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荆门市博物馆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荆门市博物馆(英文名称为Jingmen Museum)。
本馆住所为荆门市荆山大道28号,网址:http://www.jmmuseum.com。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荆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24.90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承担文物考古发掘、整理和研究工作;负责辖区内文物的调查、勘探、收藏、保管和保护工作;承担文化收藏研究和文物征集、登编、修复保管工作;承担文物陈列展览及开放接待服务工作;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文物管理方面的技术性、辅助性和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及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等;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11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3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4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4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3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一节 构成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上级行政主管单位1名,本单位职工代表2名。其中本单位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由举办单位聘任。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四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其产生方式为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确认监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会议通知形式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形成决议或审核问题可在5日前告知;非形成决议的在3 日前告知。
第五十一条 会议通知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有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五十三条 临时会议条件 当本馆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五条 表决形式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监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馆长、副馆长或各部门负责人、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会议决议的披露
(一)监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大会通过或提请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披露;
(二)监事应当保证本馆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十一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六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 职 工
第六十六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六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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